2016年7月24日

選舉主任夠晒威,選舉主任的確好駛


月黑風高殺獨夜,梁特為中共除害。
唔洗用提名委員會既,用選舉主任就得啦。
選舉主任夠晒威,選舉主任的確好

去年政改的時候,大家還在嘈提名委員會篩選候選人,搞伊朗式選舉。原來根本用不著提名委員會,選舉主任已經做得到了。

選舉主任是甚麼人呢?他們的正職是AO,是各區民政事務專員,是因這個身份才獲委任做選舉主任。即是實際上決定他們仕途的,不是選管會,是政府。而他們的頂頭老細,是民政局局長,即是劉江華。明晒啦。

今次審查梁天琦的選舉主任是本身是沙田民政事務專員的何麗嫦,有媒體更發現何麗嫦曾在出席建制派活動時,講辭狠批旺角「暴亂」(*)。這些都是公開資料來的,不涉及甚麼爆料或起底。

(* http://www.hk01.com/%E7%AB%8B%E6%B3%95%E6%9C%83%E9%81%B8%E8%88%89/33121/%E6%9B%BE%E6%96%A5%E6%9C%AC%E5%9C%9F%E6%B4%BE%E7%AD%96%E5%8B%95%E6%97%BA%E8%A7%92-%E6%9A%B4%E4%BA%82-%E9%81%B8%E8%88%89%E4%B8%BB%E4%BB%BB-%E8%BF%BD%E6%AE%BA-%E6%A2%81%E5%A4%A9%E7%90%A6%E8%A2%AB%E8%B3%AA%E7%96%91)

所以,建制派常常說公務員阻住施政,其實不知幾配合。這屆政府都算厲害的了,乜制度都破壞晒。立法會、警察、廉署、大學,現在連選舉、公務員都破壞。

如何破壞呢?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規例》第16(3)條,選舉主任只可基於以下理由決定某項提名無效:

(a) 簽署提名表格的合資格提名人不足訂明數目;
(b) 提名表格並未按規定填妥或簽署;
(c) 選舉主任信納根據《立法會條例》,候選人並無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或喪失該資格;
(d) 如屬關乎某選區或界別的提名表格,候選人在同一選舉中,已在另一地方選區或另一功能界別中獲提名;
(e) 候選人沒有繳存適當的按金;
(f) 選舉主任信納候選人已去世。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B5B2A8AFC0A4C911482575EF0016D57A/$FILE/CAP_541D_c_b5.pdf

當中並沒有說選舉主任可以以認為候選人的簽署不誠實為理由而決定提名無效。筆者亦未聽過交 form 給政府後政府可以質疑簽名不誠實,只有質疑填寫和申報的資料不誠實。如果後來他的行為真的有違反聲明/宣誓,到時咪告虛假文件/陳述囉。如果選舉主任質疑人簽名不誠實,極有可能是超越權力,被司法覆核。不過到時是由誰負責先,選管會主席馮驊?還是選舉主任何麗嫦?

另外,根據網上的公務員事務局小冊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主要針對公職人員濫用他以公職身分所獲賦予為公眾利益而可行使的權力、酌情權或職能而作出的失當行為」。馮驊或何麗嫦算不算違反這原則呢

筆者日前都寫過,讓港獨份子進入制度不是甚麼可怕的事。政治學有所謂溫和化 Moderation theory,認為激進者被制度吸納後會逐漸調整立場。要事例的話,一些激進派,像社民連和人民力量,人氣也今非昔比。相反,制度不接納他們,他們只會更加激進和反對制度。人家玩抗爭,你話要按制度玩,現在人家按制度玩,你又不接受,咪即是逼人不再理會制度,繼續抗爭?

好了,選舉主任用梁天琦在FB上的言論說他支持港獨,那如果現在梁天琦用愛國愛黨言論洗他FB的版 (which 他正在做),選舉主任又怎麼判斷呢?(ps 如果選舉主任不知何謂洗版,請參考施政報告傳媒論壇上梁振英與記者的對話。)

或者我玩文字遊戲。基本法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那如果我說「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滅亡香港可以獨立」,就不是違反基本法啦?

或者筆者以前都寫過 (*),如果有個「愛國愛黨」,鼓吹一國一制、在香港實施社會主義、香港實施中國法律、中國政府機構來港執法、取消特區護照等等,又是不是違反基本法?可不可以參選? 

(*http://nonintellect.blogspot.hk/2016/04/blog-post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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