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8日

政府自製憲制危機

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在即,選管會突然發新聞稿,說今屆多了一份確認書需要參選人簽,被質疑並非法例要求,只是趁機篩選港獨人士。今次講講這件事。

首先我們看看這份確認書講甚麼:

「我明白擁護《基本法》,包括擁護下述條文:
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159(4)條: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在後面又再重申一次

「我現確認明白上文第 2 段的內容,特別是上文關於《基本法》第1條、第12條及第159(4)條,並據此已在提名表格內作出聲明,示明我會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確認書:http://www.eac.gov.hk/pdf/legco/2016lc/reo-n-confirmation-2016lc.pdf

要你講n次明白基本法,是想點呢?根據選管會當日的新聞稿:

「選管會留意到近期社會上有意見關注到參選人是否已充分明白《基本法》的內容,特別是《基本法》第x條......
選管會有責任向參選人清楚說明提名表格內的聲明中所指有關《基本法》的條文,亦有責任協助選舉主任行使法例賦予的權力以履行其職責,執行提名程序,並確保所有參選人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並且在這個情況下真誠地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
因應上述情況,選舉管理委員會已經擬備了一份確認書供選舉主任使用,藉此讓每位參選人確認於簽署提名表格內的相關聲明時,已清楚明白上述《基本法》的條文。」

新聞稿: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607/14/P2016071400440.htm

原來一路用開的那份報名表格中,本來就有一欄寫著「我特此聲明,我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但選管會怕人不認識基本法,所以要整一張補充的讓你認識基本法。

表格:http://www.eac.gov.hk/pdf/legco/2016lc/reo-n-gc-2016lc.pdf

咁我就想不通了,即是一路以來所有參選人都已經要聲明自己是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的啦,那為什麼要弄多一張確認書呢?我就從來未聽過政府處理這些聲明和誓紙時,會有一張補充的問人「你真明白唔明白呀」或者「你簽真定假架」「你發真誓定假誓呀」。還有,既然你質疑得一次他是不明白的,咁他簽多幾次你都依然可以質疑他不明白的啦。

然後,講到認識基本法,經歷林榮基事件之後,我覺得我們都需要確認建制派是否認識這些基本法條文 wor:

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第27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28條: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34條: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尤其是特首參選人都要簽紙他明白基本法有這一條囉:

第4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

不如弄一個基本法考試,pass 了才可以參選啦?香港人最喜歡考試了。

又有人講,確認書特別提3條條文,是針對港獨 or 主張修憲的人士,如果他們之後發言堅持主張港獨和修憲,就可以說他們違反擁護基本法的聲明,是虛發聲明,拉得告得。咁我又想起,中共經常說公投違反基本法啦,咁鼓吹搞公投的議員是不是要告發假誓呢?中共又說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那鼓吹搞公民提名的議員是不是也要告發假誓呢?

原來這麼容易就可以拉晒班反對派,機會黎啦飛雲!

下一個問題,到底選舉主任有沒有權憑這件事去 ban 人參選呢?

選舉主任的確有權決定某人不合資格參選,但這個決定是要有法律依據,不是選舉主任說了算的。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規例》第16(3)條,選舉主任只可基於以下理由決定某項提名無效:

(a) 簽署提名表格的合資格提名人不足訂明數目;
(b) 提名表格並未按規定填妥或簽署;
(c) 選舉主任信納根據《立法會條例》,候選人並無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或喪失該資格;
(d) 如屬關乎某選區或界別的提名表格,候選人在同一選舉中,已在另一地方選區或另一功能界別中獲提名;
(e) 候選人沒有繳存適當的按金;
(f) 選舉主任信納候選人已去世。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B5B2A8AFC0A4C911482575EF0016D57A/$FILE/CAP_541D_c_b5.pdf

而選管會自己發出的選舉指引中,關於提名的部分,是這麼說 (第4.32段):

選舉主任只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決定提名無效:
(a) 簽署人的數目或資格低於《立法會按金及簽署人規例》第7條的規定;
(b) 提名表格,包括提名部分、聲明及誓言部分未按《立法會條例》第40條以及《立法會選舉程序規例》第10及11條的規定填妥或簽署;
(c) 選舉主任在顧及顧問委員會因應其申請或有關候選人的申請而提供的任何意見後,信納該名候選人/該份候選人名單上所有候選人沒有資格獲提名,或已喪失獲提名資格;
(d) 候選人/候選人名單上所有候選人在同一選舉中已在其他選區或功能界別獲提名;
(e) 候選人繳付選舉按金的支票遭銀行退票,而候選人並沒有在提名期結束之前補交該筆金;
(f) 選舉主任信納候選人已去世;或
(g) 提名表格並非在提名期內妥為提交。

http://www.eac.gov.hk/pdf/legco/2016lc_guide/ch/chapter_4.pdf

他有提到「未填妥提名表格」,但提名表格和確認書是兩份文件來的。所以選舉主任是不可以單憑參選人沒簽確認書就 ban 人的,連選管會自己也在回覆傳媒查詢時認了。或者換個想法,如果沒簽確認書就不准參選,以往這麼多屆選舉都從來沒有這份確認書,以往的人是怎麼參選的呢?

更大問題是,如果選舉主任真的藉此來 ban 掉參選人,極有可能是超出了法律授予他們的權力,會被司法覆核。而如果司法覆核成功,選舉無效要重選,隨時引發憲制危機。因為司法覆核勢必要搞幾個月,到時都選完和立法會復會了,假設直選5區甚至超區都要重選,這涉及過半立法會議席,這段期間立法會要怎麼運作呢?甚至在這之前立法會運作時所作的決定,會否被質疑合法性呢?因為這段期間的過半立法會議席的合法性都是成疑問的。

還有這個責任又由誰負呢?作出決定的選舉主任嗎?btw 每一位負責每一個選區的選舉主任的姓名和電話都是公開資料來的唷。

還是選管會主席馮驊呢?我估本身做過法官的馮驊,不會不知道這個確認書是有漏洞的,所以到現在為止選管會都只是發新聞稿,馮驊本人從未走出來親身講解過,反而梁振英和譚志源 (政制局長) 就搏命辯護。這可能是梁振英身邊的狗頭軍師想出來,但大家都知道梁班子質素和智商幾低,明明不認識香港法律和法治又要出屎橋,現在隨時變成鬧劇一場,還要變相在選舉時為港獨製造曝光機會,真是不怕神一樣的對手,最怕豬一樣的隊友。

btw 早兩年講起特首選舉篩選時,不少人提起「伊朗式民主」,該國選舉其中一個特點就是有個委員會篩選候選人,而篩選的其中一個準則是「對立國和國教的基本宗旨的理解和忠誠」(faith and belief in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and the religion)。看來就著質疑參選人的認識和忠誠這一點,香港的選舉已經跟伊朗同步了,相信那些推崇「伊朗式民主」的人會很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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