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6日

梁振英當自己是天皇

梁振英今早又再向記者重申自己地位超然。首先,一個人周街跟人講「我地位超然」,其實很搞笑。至於他的講話內容,我對其中一點特別有意見。他說「香港所擁有的權力和我們享有的高度自治既來自中央授權,亦是來自中央通過任命行政長官,通過向行政長官授權,我們得到我們的權力和得到我們的高度自治。」原來香港的高度自治和權力,是中央授權給行政長官後,香港才擁有的。我是否可以理解為,其實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是屬於行政長官的呢?沒有行政長官,政府、立法會和法院就沒有權力?

新聞公布: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509/16/P201509160261.htm

我想起我幾日前都講過日本戰前的「大日本帝国憲法」,天皇集所有統治權於一身,「(第5條)天皇在議會協贊下行使立法權」,議會只是「協贊」立法,立法權屬於天皇,還有「(57條) 司法權由法院以天皇之名義依法行使」,法院是以天皇之名司法,法理上司法權也是屬於天皇。看來梁振英變成天皇了?

看回基本法,有這些寫法:

第2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158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第82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後面沒有「行政長官」四隻字。「全國人大授權香港法院」,中間也沒有「行政長官」。

還有幾隻字是貫穿整個基本法的:

第3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第43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第73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 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第84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依照本法規定」。香港的政制和權力,依據是基本法,不是行政長官把口。當然中共對基本法的看法跟香港不同,但我怎樣都看不到是因為「中央授權行政長官」,所以我們才有高度自治和行政立法司法權。

又回到日本吧。當時天皇包攬所有權力,源於日本古代認為天皇是神,日本是屬於天皇,是天皇的所有物,這叫做「天皇主權說」。但受西方影響的學者就認為,天皇是憲法訂明的一個機關,跟國會、政府、軍方、法院一樣受制於憲法,日本也不是天皇的私產,這叫做「天皇機關說」。隨著軍國主義台頭,「天皇機關說」被批鬥,因為天皇擁有無限的法理權力的話,軍方以天皇之名行事,就等於擁有無限權力。

跟西方的講法比較,前者就像「君權神授論」,後者就像「君主立憲制」。前者,國王的權力來自神,國王不需要向神以外的人負責,即擁有無限權力,國家是國王的所有物,故有國王說「朕即國家」。後者,國王權力受憲法限制,他的權限在憲法中清楚列明,而憲法是屬於國家和人民的,主權在民。英國國王、美國總統、法國總統,都是國家元首,但都是受憲法約束,不會超然於其他權力之上,也不是透過他們,政府、議會和法院才有權力。

現在行政長官覺得是有他,香港才有高度自治權力,該怎麼叫呢?「行政長官主權說」?「香港權特首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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