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9日

[x場新聞] 華倫:法律精神較條文重要


[x場新聞] 就著最近社會熱議的黑人維權問題,繼昨日專訪曾經判黑人沒有人權的前大法官托尼,本報今日專訪了立場完全相反,多次維護黑人權利的另一位前大法官華倫 Earl Warren。「法律精神較條文重要」(it is the spirit and not the form of law that keeps justice alive),華倫如是說。

華倫在1953至1969年間擔任美國首席大法官,任內多次發表支持黑人和一般民眾權利的裁決,像是上任後不久就處理的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案 (1954),宣布種族隔離學校違法,至今仍被視為美國史上影響最深遠裁決之一。有論者甚至認為,雖然華倫並非社運人士,但他在50至60年代的黑人維權運動中肯定是擔當了重要角色。


華倫對本報記者說,法官不應該生硬理解法律條文,因為維護公義的法律精神絕對高於法律條文,遇上違反公義的惡法,他會毫不猶豫宣布這條法例非法,「種族歧視都係寫左做法律架,甚至響納粹德國,殺猶太人都係合法架,你知唔知」。

華倫又說,政府和執法人員的做法也不一定是合法的,法官遇上政府和執法人員違法必須不偏不倚,嚴肅處理,尤其很遺憾地在美國,警方執法不公的情況確有發生。華倫在 Miranda v. Arizona 案 (1966) 中就宣判,警方在逮捕犯人後必須向其作出警戒,告知他作為被捕者也有的權利,否則調查過程就是非法,法庭不會接納。在美國,警察對被捕者講的「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講的都會成為呈堂證供」這一系列警戒被稱作 Miranda Warning,正是源自此案。華倫重申,「警察執法時必須守法」(the police must obey the law while enforcing the law)。


華倫指出,社會上必須有空間讓不同意見者發聲,如果因為一些意見跟主流不同就貶斥其為「歪風」,是不應該的 (mere unorthodoxy or dissent from the prevailing mores is not to be condemned)。到底某個意見是否「歪風」,社會和歷史自會有公論。他向記者舉例說,黑人在二百年前被視為天生要做奴隸,說要解放黑奴會被視為「歪風」,現在當然沒人會這樣想。他又說,如果社會沒有人挑戰惡法,法庭又何來機會審理這些案件,何來機會判惡法是非法呢?


在總結訪問時,華倫強調,法官必須記住人權和自由的重要,即使只是一個人的權利受到削弱,最終也是全社會的人權自由甚至法治受到削弱 (when the rights of any individual or group are chipped away, the freedom of all erodes)。他說大家不妨想想,如果為了所謂社會和諧進步要令人權自由受到削弱,這樣的社會還值得大家維護嗎?這樣的美國還值得國民愛國嗎?

*英文 quote 為真實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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