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場新聞] 針對近日社會熱議美國種族議題和法官判案問題,本報獨家專訪了已故的美國前首席大法官托尼 Roger B. Taney。托尼被問及當年曾經宣判黑人沒有人權時坦言,法官唔係事必要保障市民心目中果種人權自由。
在1857年的 Dred Scott v. Sandford 案中,托尼在判詞中說,一個世紀前美國撰寫憲法時,黑人被視為「劣等人種」(beings of an inferior order)、「不擁有白人一樣的權利」(had no rights which the white man was bound to respect)、「變成奴隸也是為他們好」(be reduced to slavery for his benefit),因此美國憲法的立法原意明顯不會當黑人是人,宣判黑人並不享有美國憲法保障的人權和自由。
再次提起當年外界批評他的判決「保守」「泥古」「生搬硬套」「時代退步」,托尼明顯感到不忿,強調法官就是法律,法官的尊嚴就是法律的尊嚴,現在社會上瀰漫一股民粹歪風,對判決有不滿就批評法官,是公然破壞法律尊嚴。他重申,法官是偉大光榮正確的,不容批評的,批評者都是蔑視法律和破壞法治。
他又說,既然已經判了黑人沒有人權,一些人,包括一些有識之仕,繼續鼓吹「重奪黑人人權」,又煽動黑人「追求心中理想」,「違法達義」,是極之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一些黑人因反抗白人而被處死,害了他們。他又認為,單是「重奪黑人人權」個「奪」字已經暴露了支持黑人一方的暴力的本質,質疑是否以人權和自由為名就可以這麼暴力。
他斥責那些「有識之仕」以保護黑人人權為名,實質是破壞社會秩序及黑奴制度的行為,會導致國家陷入混亂,對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有嚴重的負面影響,屆時連白人的人權自由都是空談。他相信,保持黑奴制度符合社會利益,今次判決能夠促進美國社會和諧和進步。
被問到該等「有識之仕」是否包括本身是律師的總統林肯,托尼沒有直接回答,只說法官沒有需要按民意判案。他是按法律條文去判案,而既然立法原意是上世紀的事,他當然也要以上世紀的人權觀念去判案。他說,如果不滿南部州分的黑奴制度,應該以和平合法方式反對,如示威靜坐、一人一信等。
記者追問,但後來南部州分直接經宣布獨立,成了另一個國家,示威靜坐還有甚麼用呢?何況過去幾十年北部一直抗議都沒有效用?托尼說這個問題太政治化,他不會回應。
那南部的黑奴制度又是否制度暴力?托尼說,美國憲法對人權自由的保障是非常充分的,只是黑人不是人。今次判決亦非打壓黑人人權,因為他們本來就無人權,又何來打壓?
至於後世都一致認為他是美國史上最衰大法官,甚至乎這個判決引起北部支持黑人州分強裂反彈,令南北撕裂更嚴重,是南北戰爭的遠因之一,也讓美國最高法院聲望一落千丈,民眾對法院和法官更加鄙視,從另一個角度看,才是真正的傷害了法治和社會和諧。托尼提醒記者,再提出質疑,記者都可能觸犯藐視法庭。
*英文句子是真的出自當年的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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