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誹謗證明這並非民選政府
由於工作需要,稍為查了一些關於政府告傳媒的資料。關於誹謗,有學者指出,在普通法下,政府是不能告傳媒誹謗的。我們來看看所提到的案例是怎樣一回事。翻查資料,事緣1993年英國一份報章,刊登了針對某郡政府的評論文章,然後該郡政府告報章誹謗。英國的上議院法官在判詞中提(當時英國未設立最高法院,政府會委任資深法官入上議院,由這批上議院法官充當最高法院角色,通稱 Law Lords):
"It was of the highest public importance that a democratically elected
governmental body should be open to uninhibited public criticism, and
since the threat of civil actions for defamation would place an
undesirable fetter on the freedom to express such criticism, it would be
contrary to the public interest for institutions of central or local
government to have any right at common law to maintain an action for
damages for defamation."
「民選政府面對無限制的公眾批評至為重要,而由於威脅告人誹謗將窒礙表達批評的自由,讓政府機關有權狀告誹謗是違反公眾利益的。」
這判詞將理據說得很直接。但我個人來看(先申明這不是正規法律觀點,畢竟我沒有讀法律),從這當中仍可以引申出兩點。
一,不能告誹謗的是政府機關,那政府官員個人可不可以告人誹謗呢?如果是涉及私人事務,跟公眾利益無關,我認為官員是有可能以個人身份去告的。今次練乙錚文章的指控,雖然也有私人部份,但更跟誠信問題有關,更是絕對跟公眾利益有關。如果CY也認為今次指控涉及公眾利益,而他明明又說指控很嚴重要嚴肅處理,則他其實是不應該也不能告誹謗的。
二,要面對公眾批評和保障公眾利益的,是民選政府。那非民選的政府呢?不知道,沒講得這麼清楚。那這樣好了。假設我們認為民選政府才要面對批評,而非民選政府是沒需要面對批評,則現在CY不肯面對批評而去告人,正正顯示這並非民選政府。但CY明明常常說自己是民選的,自己在競選時怎樣怎樣爭取民意支持。那就要用另一個解法,就是CY並不認為今次的是批評。那是甚麼?惡意中傷?那我也只能說這判斷有問題。
CY告傳媒可順便「升呢」香港李光耀
看回外國例子,有兩位外國政要是喜歡告傳媒誹謗的。一位是新加坡資政李光耀。過去數年,無數國際傳媒,例如經濟學人、金融時報等,都因為批評過李光耀搞世襲政治而被告誹謗。當然大家也知道,在新加坡沒有人是鬥得贏李光耀的。法庭也每次都判李家贏。CY告傳媒誹謗,是否想模仿李光耀?想「升呢」成國際級政要?我估計在CY心中,絕對不會介意被人稱做「香港李光耀」。可是等一下!李光耀最大功績,可是成功讓新加坡脫離馬來西亞掌控而獨立。CY要模仿李光耀的話......不知道中央怎麼看了。
告人失敗後果更嚴重
另一位愛告人誹謗的是三屆意大利總理,「貝佬」貝盧斯科尼。(話說他本身也有搞傳媒業...)跟他打官司打得最有名的,是英國經濟學人雜誌,該報多次在封面以大字標題數臭貝佬。2001年的一次,貝佬終於忍不住到氣,告經濟學人誹謗。經濟學人嚴陣以待,不但不怕,反而變本加厲,越罵越兇。結果2008年米蘭法院宣判,經濟學人批評政府的權利,受憲法所保障,賞了貝佬的臉一大巴。時至今日,經濟學人幾乎是每週都有文章在罵貝佬。我們看看歷年來經濟學人的封面標題說甚麼:
Why Silvio Berlusconi is unfit to lead Italy
為何貝盧斯科尼不適合領導意大利
Dear Mr. Berlusconi ......Our challenge to Italy's Prime Minister
貝盧斯科尼先生......我們向意大利總理發出挑戰
Time for Italy to sack Berlusconi
意大利是時候「炒」貝盧斯科尼
The man who screwed an entire country
一個將整國搞得一團糟的男人
不知道CY會否高興跟貝佬並列。但無論如何,這個例子告訴我們,告人誹謗還要失敗的話,後果只會更嚴重,被更多人「挑機」。
法庭隨時要傳召江習董作供
事實是,無論從任何角度出發,CY的判斷都是出了問題。從法理上看,萬一事件真的演變至要告上法庭,他是不是要跟練乙錚在庭上對質呢?但練的文章內容,是基於劉夢熊的訪問內容而寫的,所以事件大有可能變成要CY跟練乙錚跟尖啤,三人在庭上對質。乙錚和尖啤的指控,又涉及江澤民、習近平、董建華、廖暉等等國家領導人,和多位香港政治人物,他們說不定都要出庭作供。若果事件演變至此,則CY狀告信報一案,將造成大量國家機密要洩露給大眾,隨時變成國家至今公開暴露的最大醜聞!CY屆時該當何罪?
至於政治上,在公眾會怎麼看這件事?整體而言,這絕對有打壓新聞自由之嫌。而對熟行的人來說,信報的大老闆是李澤階,刊登的文章常有批評CY也非近來的事,告信報是否針對唐營或反梁營所造的一次威嚇?這是否顯示出他心中果真存在敵我矛盾思維?何況CY過去一年,被來自不同報章不同背景的人,寫文章攻擊過無數次。為何獨是威脅要告這一篇?這是否代表了這篇文內藏了一些很重要的啟示?公眾其實需要把它仔細左看右看,前看後看一番,好找出細節中藏了甚麼魔鬼?
涉黑嚴重,涉紅就不嚴重?
我們再來看看練乙錚的文章到底說了些甚麼,如此觸動CY逆鱗。先看標題:「誠信問題已非要害,梁氏涉黑實可雙規」
這一句至少有兩個信息。一是梁振英「涉黑」。其實文章只有說CY涉及黑道,前提當然是尖啤所言屬實,但並無詳細解釋梁振英涉及的黑道是指何方黑道人馬。當然,他不指名道姓有其原因,而既然大前輩都這樣了,我亦不會膽敢指出。不過其實大家細看練跟熊的兩篇文,比對一下,則CY涉及甚麼黑就是呼之欲出了。
另一個我想講的信息,就是梁振英可被「雙規」。雙規是甚麼?雙規是大陸用語,指「要求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作出說明」,是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檢查程序,是中共的黨內做法,當然亦只會用在中共黨員身上。說CY可被雙規,前提其實就是在說CY是中共黨員。CY說涉黑是嚴重指控,難道涉紅就不是嚴重指控?從社會角度出發,涉及黑道當然是大道德問題,但從法理角度出發,中共黨員出任行政長官,可是觸犯了基本法,中央除了外交國防不得干涉香港,也違反了行政長官選舉辦法中,不可有政黨背景的規定。這樣的指控不嚴重嗎?練乙錚文章又以大篇幅談及CY如何為做特首,不惜欺騙中央云云,是犯了欺君之罪。以通俗講法就是他是「大話英」,「呃」了特首之位來做。為什麼CY沒對這部份嚴肅處理或加以否認呢?
自知出事CY出動「語言藝術」補鑊
無論怎樣看,CY今次都是出錯招,造了一個大箭靶出來任人攻擊,也因此他唯有極速補鑊。信報的聲明,還有高層接受媒體訪問時都指出現在的說法,「本報管理層、編輯部及文章作者並無指稱梁先生已經涉黑,若因文章而引起讀者對梁先生產生不公的結論或引來不便,我們謹此致歉」,並沒有指明是向CY道歉。但CY就發新聞稿說「我注意到並接受」信報的這個講法。
可參考政府新聞稿 >>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302/07/P201302070320.htm
他到底是接受甚麼?信報道歉?信報都說不是向你道歉了。接受信報說不是說他涉黑?那 quote 下兩句幹嘛?到這種時候還是講得這麼含糊不清,又不親自出面解釋,只可說CY是自知出了事,唯有求求其其出幾句新聞稿,又求求其其接受了對家的道歉,繼續靠語言藝術,希望能盡快平息事件。
保護香港人權自由最重要
無論如何,練先生的回應回得好。言論自由最重要,大家千萬別被嚇倒,要繼續維護下去。無論CY是否有涉黑甚至涉紅,大家都要「聽其言觀其行」,保護香港人權自由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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