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8日

關於立法會補選機制

政府針對有議員離職後需要遞補的情況, 推出了一個新機制, 是由"最高票落敗者"補上. 今次就來講講我的立場. 結論來說很簡單: 我反對部份議員搞所謂的"五區變相公投", 但基於民主原則絕對反對有議員未經選舉就自動當選.

首先, 甚麼叫"最高票落敗者補上"呢? 其實原理很簡單, 用個例子說明好了.

2008 立法會選舉 (九龍東)
陳鑑林
黎榮浩 53,472 (22.63%)
黃國健
陳婉嫻 50,320 (21.30%)
李華明
計明華 48,124 (20.37%)
梁家傑
余冠威 39,274 (16.62%)
陶君行
28,690 (12.14%)
胡志偉
16,365 (6.93%)

我們都知道, 香港現在採用所謂的比例代表制, 即一個選區內會有 N 個議員當選, 所以以某種方程式計算後, 最高票的 N 個候選人或名單將會當選. 以上面選舉結果來看, 陳鑑林, 黃國健, 李華明, 梁家傑, 四人最高票而當選. "最高票落敗者"就是陶君行. 因此根據這個機制, 已經當選的四人其中一人因事離職, 將由陶君行埔上空缺而當選.

接下來看看支持者 (政府) 的理據和我的分析.

一, 這個機制符合民主. 這是一個讓人自動當選的制度, 怎麼可能較現時直接進行一場新選舉, 讓選民自己決定的做法更民主呢? 當然, 這個"落敗者"也經歷過選舉, 也是有得到部份選民支持的, 但別忘了他是"落敗者", 而之所以會落敗正是因為其支持度不足所致. 讓一個落敗者自動當選, 可以叫做民主? 無法理解.

二, 這個機制符合公平. 那要看怎樣算是公平了. 的確, 由於"最高票落敗者"可以是任何政黨的候選人, 所以這個機制本身並不偏幫任何政黨. 可是, 正如上面所提及的, 讓一個支持度不足的落敗者補上, 要說這是公平似乎有點兒微妙.

三, 這個機制可以杜絕"五區變相公投"這種"浪費公帑"行為. 首先, 甚麼叫"浪費公帑"呢? 如果說選舉就是"浪費公帑", 那要不要變回全個立法會都是委任制? 完全不用舉行選舉, 夠"善用公帑"了吧? 又或者, 議員是終身制, 當選一次就下一屆不用再選? 也夠"善用公帑"了吧? 不然, 最低限度也應該將立法會跟區議會的議員任期延長 N 年, 那也能減少選舉次數, 非常"善用公帑"呀? (如美國參議員是一任六年.) 讓選民選擇他的代議士, 是最基本的民主原則, 怎麼能說是"浪費公帑"呢? 即使我不支持搞所謂"五區變相公投", 這跟認為選舉是"浪費公帑"是另一回事.

也有人提到, 外國有些情況是讓同名單的人補上. 例如上面的列表來看, 如果梁家傑辭職了, 應該由他的助手余冠威補上. 但我也反對這種做法. 一, 這依然是自動當選. 二, 外國之所以不進行補選, 是因為他們的選區太大, 隨時選出幾十甚至上百個議員, 只為了一個議席補選並不划算. 如果是單議席的選區, 或是選區議席數字偏低的時候, 依然是會舉行補選的. 例如在上面的例子, 有一人辭職就是選區內有 1/4 個議席受到影響, 我不覺得重選很過份. 同樣地, 整個五區公投是有 5/30 個議席會受影響, 怎麼可能不重選? 如果你像荷蘭或以色列那樣, 一個選區 (順帶一提全國也只有一個選區) 會選出 100+ 個議員, 那只有一個議員辭職對區內的影響連 1% 都沒, 我就可能會支持自動當選. 整體來說, 這個做法最多是能保持立法會內政黨分佈不變, 實際問題還是很多. 要講公平, 絕對不及重新進行選舉公平.

最後, 別忘了"議員離職"的可能情況有很多, 並不只限於"議員辭職又再選"這種情況. 香港近年來有過三次補選. 最近的是 10 年俗稱"五區變相公投"的那一次. 07 年也有過一次補選, 是因為馬力病死, 最後由陳太當選的那一次. 00年也有過一次, 那是因為程介南涉嫌犯罪而自行辭職 (當然也沒有再參選), 最後由余若薇當選. "議員辭職又再選"這種情況當然很奇怪, 但如果是議員病死, 或者因為犯罪才離職, 我們是不是也要不進行選舉直接而讓人自動當選呢? 以程介南那一次來說, 是你們這班政客自己出問題才造成空缺, 為什麼我要同意有人自動當選? 我當然要自己再選一次才能確保不會再有問題出現阿?



我個人並不認同"五區變相公投", 是不認同這些政客的行為, 跟我認不認同選制本身是完全兩回事. 我為什麼會反對呢? 一, 是我認為他們既然已經辭職了, 就是放棄了自己議員的職責, 根本不應該再參選. 二, 是他們這麼做混淆了公投跟選舉代議士兩回事.

關於第一點, 要先回到我以前講過的關於代議民主的兩種理論. 其一是認為代議士應該100%執行選民議願, 凡事只需要看民意做事. 其二是代議士是由選民選出的"賢者", 代議士應該要自己思考怎樣是對選民好, 而不是凡事只看民意. 前者是理想化的, 但實際上後者才是比較接近現實的, 因為民意不可能對所有事宜都有著清楚的指標性作用, 代議士總是要有自己思考的. 基於後者原則, 出現"新政改方案"這種事時, 議員應該自己思考怎樣處理, 而不是凡事都要搞一次"公投". 如果說有一次新事項時就要公投一次, 那為什麼高鐵時不搞一次? 現在原居民和高官僭建我也很激氣, 為什麼不搞一次公投? 所以我認為"五區變相公投"跟"議員辭職又再選"這些行為都是多餘的; 議員的職責並不是在搞這些東西.

關於第二點, 真正的公投是針對單一事項的, 而立法會議員的選舉則會影響到未來整屆立法會所有議案. 將一場立法會議員的選舉跟單一事件綁架在一起, 而不考慮候選人跟其他因素, 絕對是有問題的, 甚至是不負責任的. 實際上, "五區變相公投"過後各方對於怎樣解讀選舉結果都是各執一辭. 到底我們該視這些選票是支持候選人的? 還是反對政府方案的? 還有整體泛民支持者有多少有參與...? 等等. 除了"有五十萬人反對政府方案"外似乎沒有其他特別的結論. 但其實"有很多人反對政府方案"這件事我們看民調就知道了, 有需要搞一次變相公投嗎?



綜合來說, 自動當選是不可取的, 我也完全反對所謂"浪費公帑"的理論. 加上"議員辭職又再選"只是可能情況之一, 我們還有"議員病死"跟"議員犯罪"這些可能情況, 即使我們反對前者, 只針對一次情況就要將其 generalize 到所有其他情況身上, 從根本上改變整個選制, 我看不到有甚麼意思. 其實只要修法辭職的議員不能參加該次補選, 就是最簡單的方法, 因為這樣可以確保議員搞這種花款的 incentive 大減. 而且, 老實說, 不修改也可能不是大問題, 因為搞"辭職又再選"這種花款的議員又不是一定能再次選上的, 本身就有個 risk 存在, 只有在特定環境下才會發生 (不然為什麼高鐵跟現在僭建不搞?), 所以說甚麼"議員辭職又再選"會被"濫用", 並將其 generalize 到所有"議員離職"的情況上, 根本就是大錯特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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