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報道,前終審法院法官列顯倫 (列顯倫法官,簡稱列官;已退休,要加個前字;故以下簡稱前列官) 批評司法覆核如果可讓法官一聲令下就將經多年醞釀、耗資數百億的高鐵工程煞停,乃否定民主,如同暴政。筆者看後,真是感慨前列官擁有如此獨特的民主觀。
首先,原來前列官認為現在香港的政府和立法會是民主代表,我想連親中派都冇好多人唔敢咁講,前列官真是眼光獨到。若然前列官這麼重視民主,我想他應該會同意直接公投,是否如梁愛詩所講炸左高鐵站佢,或者炸左沙中線,或者丟一萬億落海,或立即普選特首和立法會,或香港是否獨立。咁樣做最可以保證民主,係咪?
其次,可能前列官獨特的民主觀之中,不存在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概念。法院能夠煞停政府行動,正是為了防止政府可以任意妄為,而政府可以任意妄為正是暴政的誕生條件。睇返暴政的英文 Tyranny (前列官原話) 的解釋:arbitrary or unrestrained exercise of power。似乎前列官唔覺得失去法院制衡,會令政府有 arbitrary or unrestrained exercise of power,i.e. Tyranny。
第三,好多盲毛批評法官做咩都得不受制約,似乎連前列官都係咁諗,其實法官一樣受好多制約。法官的決定必須基於法律,政府行動被煞停,係法律在煞停政府。如果法律被修改,法官的判決也要跟隨改變,而修法權不在法官,是在政府 (提出) 和立法會 (審議和通過),當然還有最強大的人大釋法,直接大巴大巴咁星落香港法官的臉上。法官絕對不是 arbitrary or unrestrained exercise of power,相反奪走法官的制衡能力,在中共控制人大、港府、立法會的聖父聖子聖靈下,後者就真係不受制衡,變成暴政。
第四,前列官除左獨特的民主觀,仲有獨特的法律觀。原來一件事花了很多時間和金錢,就不應該被阻止。咁下次有爭產案,輸左一方係咪可以話「我洗左咁多年咁多億打官司你連個桔都唔比我」?有殺人案,個兇手同被害人分別係某兩個識左好耐的富豪,兇手富豪密謀部署左好耐同請打手洗左好多錢,上庭時又可以話「我洗左咁多年咁多億買兇殺人同打呢場官司,你竟然可以判我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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