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8日
扮認真談守尾門
入正文前先講一件小事。昨天看新聞,覺得香港政改越來越像亞視欠薪。
先是講0708給你,到期就改說2012給你,又到期就又改說1617給你,不斷拖得就拖,到最後說先給你一半,剩下那一半之後總會出到的。
說亞視管理層和那位大陸投資者是真心誠意解決問題,要迎難而上。已經找到很多白武士洽購,亞視是有救的,例如陳弘毅、羅致光、馮檢基、湯家驊......曙光在望。
可是,作為亞視員工,你是要立即否決這個「出住先」方案,離開亞視,還是2017飢不擇食「食住先」,相信亞視管理層說會循序漸進、最終發到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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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改,最近出現「白票守尾門」的講法。親中派學者陳弘毅提出,既然擔心特首提名程序不為公眾接受,而提名程序已被中共訂下的框架限死,那就在全民投票時加入某些條件,如只要有過半票是白票就將提名人收回,讓公眾有多一種表態的方法。
這個講法,政界各路人物的回應都是偏冷對待。原因很簡單,限制少的方案,中共不會接受,限制多的方案,香港支持民主的市民不會接受 (不等於民主派議員一定不會接受哦),既然雙方沒有交集,討論都是浪費時間。但筆者作為對政制和選制有點興趣的人,仍想討論一下「白票守尾門」這個講法,反正我不介意浪費時間寫些沒甚麼人看的文。
我暫不針對「白票」的部份,先從「守尾門」這個概念講起。個人的理解是,這是指設立某種機制,令在達成某些條件下,選舉會被判無效或要重新來過。很多評論員說這個思維奇怪,因為進行選舉,想的應該是怎樣選到一個人出來,而不是想怎樣選不到人出來。這是對的,但現實中的確會有類似的機制存在。例如:
1. 設定最低投票率:例如一些國家公投投票率低於指定%會當公投無效。
2. 設定最低得票率:例如一些國家規定候選人必須取在超過50%票才能當選,無人取得過50%票就由最高票的2至3個候選人進入第二輪,甚至全盤重選。
3. 引入「以上皆非」none of the above (nota) 選項,如nota票過半,或nota票高過其他候選人,即要重選。nota選項的確是有人採用的,印度最高法院曾判決指一定要提供這個選項,供那些對所有候選人都不滿的選民表態,美國內華達州 (Nevada) 也在選票上印有nota選項。但這兩地都不會因為nota票多就要重選,仍然是最高票的候選人當選。所以nota票多引致重選,仍只是概念上存在。
所謂「白票守尾門」,參考其他國家,較簡單的做法是設定最低得票率,將白票也計入有效票,然後投白票令無一候選人達到指定得票率,引發下一輪選舉或重選。
例如早幾個禮拜的希臘總統選舉,第一輪選舉因唯一候選人只取得300位國會議員中的160位贊成,達不到三分二或200位贊成的要求,而要重選。其餘140位議員多只是出席,沒有投贊成票,我們可將他們當成是投白票。第二輪選舉,唯一候選人取得168票,仍未達到三分二。第三輪投票,門檻下降至六成或180票,但唯一候選人再次取得168票。希臘總統選舉最多舉行三輪,至此就要結束,解散國會,重新大選,由新一屆國會選總統。
「守尾門」,講的不只是如何守住道門,還有守住之後怎麼善後。視乎這個最終安排是甚麼,有誰會從這個安排得益或不得益,將會影響各方在前面幾步的部署。
希臘的政制中,總統其實無權,總理才有權,所以總統由誰做本身差別不大,在野黨之所以這麼執著投白票,部份是真的不喜歡執政黨推薦的候選人,但更多是故意拉倒逼使提早大選,因為民調顯示現在大選的話執政黨必敗無疑。有些人看的是眼前的選舉,有些人看的是之後才舉行的選舉。
又例如以往台灣民進黨在陳水扁執政時,提出過幾次公投,國民黨不知道正面對抗的話贏不贏到,就索性呼籲支持者不投票。因為台灣公投規定投票率要達50%才會生效,達不到會自動判公投失敗,只要一定比例的國民黨支持者不投票,將投票率拖低過50%,就會拉倒。
公投本應是人民最能就政治議題直接表態的機會,卻叫人不要參加,這個思維不是反民主嗎?不奇怪嗎?但這的確是現實中會有政客使用的策略。甚至出現過公投由國民黨提出,最終國民黨卻不支持的奇觀。另一方面看,明知國民黨會拉倒卻仍然堅持舉行公投,其實民進黨都是將公投當成是一種政治搏奕工具,沒有誰比誰高尚。
講回香港。陳弘毅提出投白票後,可以先由提委會選出臨時特首,之後再舉行重選。
可是,要啟動「守尾門」就即是提委會選出的候選人們已經全數被選民 reject,提委會的所謂「集體意志」也被選民 reject,他們不代表民意還憑甚麼選特首?何況基本法沒有所謂臨時特首或臨時政府,陳弘毅這個建議有機會違反基本法。
又來看外國吧,至少可以有以下四個選項:
1. 不斷進行新一輪投票,直至選出當選人。
上面提到的希臘,最多有3輪投票,但意大利的總統選舉,一日沒有候選人取得過半票,各方又不同意解散國會提早大選,就可以一路重選下去。1971年意大利總統選舉就投了23次票才有人當選。同樣是在羅馬舉行的羅馬教宗選舉,更會將選委=樞機主教們鎖在房中,到有人當選才放監。根據 wiki,時間最長的教宗選舉歷時3年,有3位樞機主教在期間逝世。
所以如果提委會選出的候選人被選民 reject,可以不斷重新提名和重選。但我都講過了,提委會被逼到這一步,即是他們無法代表民意,他們即使再次提名新的候選人,也難保會不會獲足夠選民支持。我們可以學羅馬教宗選舉,將提委會一直關在某處,直到選民選出特首,應該能增加提委會按民意做決定的機會,不然他們要承擔後果。既然雨傘運動廢青們在金鐘露營75日都沒問題,提委會集合香港各界精英,被關起來幾個月也應該沒問題,可以自組物資站、醫療隊、糾察隊等自我管理。
其實這也點出,提委會這個機構在作為代理人的角度來說有個很大問題,就是它在現行制度下,是無須為自己的決定負任何責任!有些人說外國政黨初選也是篩選,但如果人民不接受這些候選人,政黨要負上無法執政的後果。選委會或提委會選出不合民意的特首,有何責任要負?沒有!有人說他們自然會聽民意,但他們都不是由民眾選出,選誰當特首又不用向公眾交代,根本沒有動機要聽民意!何況他們是投暗票,我們也無法 individually 向個別委員追究。例如哪689人投了梁振英,有誰知道?某程度上,即使是他們所屬界別的選民也無法逼他們承擔後果,因為不知道他們投誰嘛,那下次選委/提委選舉,怎麼追究他們?
2. 解散投票機構。
多數議會制國家,如英國、日本、加拿大等,都會在無法選出新首相或總理時,解散國會提早大選,上述的希臘總統選舉也是如此。這也是一種逼他們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面對公眾的辦法。即使是香港基本法,也有條款寫明在指定情況下可以解散立法會、罷免特首或強制他辭職。
所以如果提委會選出的候選人被選民 reject,可以解散並重選提委會。可是如果選出的是同一班提委,繼續不按民意提名候選人,再次被選民 reject,整個過程不就會不停 loop,搞很多次選舉,浪費公帑,損失n罐午餐肉?我們可以禁止上屆提委再次參選 (立法會議員等當然委員除外),以前親中派都講過「懲罰論」,辭職補選不可以由同一人再參選,那提委集體失職,禁止他們再做提委不就能「懲罰」他們了嗎?再嚴峻一點和有阻嚇性,說不定還可以引入按資產比例罰款、沒收外國護照、取消特區勳章和人大政協資格等「懲罰」。
3. 將提名職責轉移給其他機構。
例如美國憲法講明,如選委會=選舉人團無法選出新總統,將交由眾議院選出新總統。1824年美國總統選舉就是如此,新總統是由眾議院選出。
1988年芬蘭總統選舉亦出現這個情況。當時芬蘭正在摸索新的總統選舉制度,於是實驗了一次「雙軌」選舉:選民在選舉日要投2票,一票是選出總統候選人,一票是選出選委會委員。如總統候選人在全民投票階段未能取得過半票數,會移交選委會作決定。最終的確是沒有候選人取得過半票,由選委會作決定,而選委會選出者,正是全民投票階段中最高票者。
上面提及過的歷時3年的教宗選舉,也是樞機主教們決議成立一個6人專責小組,授權他們選出新教宗,讓少些人爭辯、加快決策速度,才結束。
按此做法,如果提委會選出的候選人被選民 reject,可由其他機構重新選出候選人,再交提委會確認。個人認為最適合代提委會提名的機構,應是立法會,畢竟立法會議員本身就是提委會的當然成員,而且立法會本身也齊集各個界別的代表。我們可視為是提委會暫時授權一個由部份委員組成的小組作討論,小組有決定後再交提委會全體確認。從制度延續性的角度來看,這個安排不無道理。
程序可以是這樣:提委先以一人一票形式推薦最多10個準候選人 (入閘),交由立法會小組以一人一票形式從中推薦3人,然後提委會全體投票確認此3人 (出閘)。全體提委投票時必須投給立法會小組推薦的3人,否則作廢票。這樣一來就可符合所有候選人都是由提委會過半提名的人大決定,類似陳弘毅提過的名單式綑綁提名。
4. 全民初選。
既然提委會的候選人不合民意,要找出符合民意的候選人,有甚麼辦法好得過直接諮詢選民呢?提委先以一人一票形式推薦最多8個準候選人,交由全體選民一人一票從中選出3人,提委會確認後,再讓全民從中選出特首。這樣做的話,候選人既有民意支持,又符合基本法是經過提委會提名,保證最終會有人順利當選。
親中派經常說,美國的初選都是篩選嘛,那我們像美國那樣搞有民眾投票的初選,就依然是有篩選的普選,符合中共的要求啦,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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