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4日

當然有國家容許外國人投票

剛剛看新聞看到香港特首梁振英,說國際標準和其他國家是不會容許外國人投票,而香港容許外國人投票,所以香港做法跟國際標準或外國做法不同。當通識又好,當反駁他又好,當是筆者太空閒也好,但外國的確有例子是容許非本國人投票,甚至參選的,就是筆者早陣子也寫過文章討論的歐洲議會選舉。

要在歐洲議會選舉中參選或投票,有兩大資格,一是是歐盟成員國的國民,二是符合身處的歐盟成員國當地的參選/投票資格,符合其中一項都可以參加選舉。例如要在英國參加歐洲議會選舉,無論你是其他歐盟成員國的國民,或者你是符合英國本身的選舉資格,都可以。

歐洲綠黨前黨魁 Daniel Cohn-Bendit,本身是德國人,但他卻曾經以法國綠黨 Europe Écologie – Les Verts 的名義,循法國的選區當選歐洲議會議員。

著名政治學者,提出「單單制促成兩黨制、比例制促成多黨制」的 Maurice Duverger,是法國人,卻曾經以意大利共產黨 Partito Comunista Italiano 的名義,循意大利的選區當選歐洲議會議員。

還有一個比較特殊的例子 Anita Pollack,她並非任何一個歐盟成員國的國民,而是澳洲人,卻成功當選歐洲議會議員。這是因為英國容許其他英聯邦成員國的國民參加選舉,所以即使 Anita Pollack 並非歐盟成員國的國民,但她符合了英國當地的選舉資格,於是也可以參加歐洲議會選舉。

英國國會網頁:

People wishing to stand as an MP must be over 18 years of age, be a British citizen or citizen of a Commonwealth country or the Republic of Ireland. (*MP = member of Parliament = 國會議員)

(http://www.parliament.uk/about/mps-and-lords/members/electing-mps/candidates/)

所以英國也是容許來自特定國家的外國人參與選舉的。

以上例子顯示,是否容許外國人參選,並非所謂的民主國際標準 (如有) 的重要一環,所以梁振英拿這一點作例子,說香港做法跟國際做法不同,似乎不太適合。

至於梁的講話的另一部份,說香港政府的權力跟外國不同,更是不知道他提來幹嘛。中央和地方權力關係沒有有國際標準,亦跟是否民主制度無關。單是在英國,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三個地方政府的權力就已經不同,倫敦和曼徹斯特等不同城市的市長和市政府權力又是不同。不會有國際標準規定單一制跟聯邦制或邦聯制要怎麼做,中央政府、州政府、省政府、邦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區政府等等一定要怎麼劃分,就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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